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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政策

依本公司公司章程所订之股利政策如下:

  • 为激励员工及经营团队,本公司依当年度税前利益扣除分配员工酬劳及董事酬劳前之利益于弥补亏损后,如尚有余额应提拨员工酬劳不低于百分之五及董事酬劳不高于百分之五。员工酬劳以股票或现金为之、董事酬劳以现金为之,并应由董事会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之决议行之,另员工酬劳应报告于股东会。员工酬劳发放时含本公司直接间接持股50%以上之从属公司员工。
  • 本公司年度决算如有盈余,依下列顺序分派之:

    A.

    提缴税捐

    B.

    弥补亏损

    C.

    提存百分之十为法定盈余公积,但法定盈余公积累积已达本公司资本总额时,不在此限

    D.

    依相关法令规定提列或回转特别盈余公积后,并同期初未分配盈余为股东累积可分配盈余,由董事会拟定盈余分配案提请股东会决议分配之。

  • 本公司将考虑公司所处环境及成长阶段,因应未来资金需求及长期财务规划,并满足股东对现金流入之需求,公司得视未来营运状况就二十六条可分配盈余提拨股利分派,股东红利应为累积可分配盈余之10%~100%,其中现金股利介于股东红利总额之10%~100%,股票股利介于股东红利总额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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