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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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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政策
依本公司公司章程所訂之股利政策如下 :
- 為激勵員工及經營團隊,本公司依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於彌補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五及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五。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董事酬勞以現金為之,並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另員工酬勞應報告於股東會。員工酬勞發放時含本公司直接間接持股50%以上之從屬公司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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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A.
提繳稅捐
B.
彌補虧損
C.
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D.
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 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 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公司得視未來營運狀況就二十六條可分配盈餘提撥股利分派,股東紅利應為累積可分配盈餘之10%~100%,其中現金股利介於股東紅利總額之10%~100%,股票股利介於股東紅利總額0%~90%。